23 依據國民教育法規定,下列有關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校長任期的敘述何者錯誤?
(A)任期一任為 3 年。但原住民、山地、偏遠、離島等地區之學校校長任期,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B)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在同一學校得連任一次
(C)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應為專任,並採任期制
(D)現職校長具有教師資格願意回任教師者,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發學校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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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5), B(26), C(14), D(29), E(0) #2129013
統計: A(315), B(26), C(14), D(29), E(0) #2129013
詳解 (共 3 筆)
#5978074
國民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A) 任期一任為 3 年。但原住民、山地、偏遠、離島等地區之學校校長任期,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X
(B)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在同一學校得連任一次
第 16 條
學校校長應採任期制,公立學校校長一任四年(A),得在同一學校連任一次(B),任期屆滿得回任教職。但任期屆滿後一年內屆齡退休者,經遴選會通過,報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得續任原學校校長職務至退休之日;其相關規定,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原住民族地區之學校校長任期,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A)
第一項但書以外之直轄市、縣(市)立學校校長任期為配合學年起訖期間,得經遴選會通過,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至任期屆滿之當學年終了之日止;其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私立學校校長之任期及連任之規定,由學校法人董事會定之。
(C)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應為專任,並採任期制
第 13 條 第一項
學校置校長一人,專任,綜理校務。
(D) 現職校長具有教師資格願意回任教師者,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發學校任教
第 18 條 第一項
公立學校現職校長具有教師法所定教師資格願意回任教師者,由各該主管機關分發學校,或公立師資培育之大學安排原校任教;其回任程序不受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相關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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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應為專任,並採任期制, 任期一任為四年。但原住民、山地、偏遠、離島等地區之學校校長任期,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在同一學校得連任一次。任期屆滿得回任教職。
但任期屆滿後一年內屆齡退休者,得提出未來校務發展計畫,經原學校校
務會議通過,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續任原學校校長職務至退休之
日;其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在同一學校得連任一次。任期屆滿得回任教職。
但任期屆滿後一年內屆齡退休者,得提出未來校務發展計畫,經原學校校
務會議通過,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續任原學校校長職務至退休之
日;其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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