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民國 104 年 6 月 10 日修正公布之護照條例規定,下列有關普通護照之說明,何者錯誤?
(A)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申請
(B)經許可喪失我國國籍,尚未取得他國國籍者之申請人,由主管機關發給效期 6 個月護照,並加註本護照之 換、補發應知會原發照機關
(C)在國內首次申請普通護照,應由本人親自至主管機關辦理,或親自至主管機關委辦之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 確認後,再委任代理人辦理
(D)在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申請、換發或補發普通護照,應由本人親自至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 民間團體辦理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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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護照條例§15第一項第一款D→護照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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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依民國 104 年 6 月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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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題目:23 依民國 104 年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