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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4年 - 104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四等_移民行政: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27393 | 科目:入出國及移民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4年 - 104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四等_移民行政: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27393

年份:104年

科目:入出國及移民法規

23 依民國 104 年 6 月 10 日修正公布之護照條例規定,下列有關普通護照之說明,何者錯誤?
(A)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申請
(B)經許可喪失我國國籍,尚未取得他國國籍者之申請人,由主管機關發給效期 6 個月護照,並加註本護照之 換、補發應知會原發照機關
(C)在國內首次申請普通護照,應由本人親自至主管機關辦理,或親自至主管機關委辦之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 確認後,再委任代理人辦理
(D)在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申請、換發或補發普通護照,應由本人親自至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 民間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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