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海洋污染防治法規定,從事海洋棄置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取得許可,下列何者正確?
(A)中央主管機關依物質棄置於海洋對海洋生態之影響,公告為甲類、乙類或丙類
(B)實施海洋棄置作業,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海洋棄置作業區域為之,應製作執行海洋棄置 作業紀錄,不定期將紀錄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及接受查核
(C)從事海洋棄置作業致嚴重污染海洋,運用海洋污染防治基金採取應變措施以防止、排除或 減輕污染,並即通知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
(D)從事海洋棄置作業致嚴重污染,主管機關得命污染行為人採取必要應變措施,必要時,主管機 關並得逕行採取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其因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所生費用,由污染行為人 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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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4), C(3), D(28), E(0) #3525083
統計: A(10), B(4), C(3), D(28), E(0) #3525083
詳解 (共 2 筆)
#7284615
海污法
第 24 條
1.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物質棄置於海洋對海洋環境之影響,公告為甲類、乙類或丙類。
1.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物質棄置於海洋對海洋環境之影響,公告為甲類、乙類或丙類。
第 25 條
1. 實施海洋棄置作業,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區域為之。
2. 前項海洋棄置作業區域,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海域環境分類、海洋環境品質標準及海域水
質狀況,劃定公告之。
3. 實施海洋棄置之船舶、航空器或海洋設施之管理人,應製作執行海洋棄置作業之紀錄,
並定期將紀錄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及接受查核;受查核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1. 實施海洋棄置作業,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區域為之。
2. 前項海洋棄置作業區域,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海域環境分類、海洋環境品質標準及海域水
質狀況,劃定公告之。
3. 實施海洋棄置之船舶、航空器或海洋設施之管理人,應製作執行海洋棄置作業之紀錄,
並定期將紀錄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及接受查核;受查核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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