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及財政部解釋函令,下列何者錯誤?
(A)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統一發票而未給與,應按查明認定之總額,處 5%罰鍰,但最高不 得超過新臺幣 100 萬元
(B)小規模營業人每月銷售額雖已達使用統一發票之銷售額標準,但在稅捐稽徵機關變更核定其使 用統一發票前,沒給顧客統一發票,也不能依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規定處罰
(C)營利事業向股東借款,也要給與統一發票,否則應依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規定處罰
(D)營利事業銷貨漏開統一發票,係同時觸犯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與加值型與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1 條第 3 款規定,但得採擇一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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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條 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