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偵查中,檢察官認犯罪嫌疑人甲涉嫌詐欺罪,犯罪嫌疑重大,且無一定住、居所。下列關於限制
出境、出海的敘述,何者正確?
(A)經法院裁定後,得限制甲出境或出海
(B)檢察官得逕行限制甲出境或出海
(C)限制出境、出海的書面,應立即通知甲,使其得以即時聲明不服
(D)限制出境、出海前,應予甲陳述意見的機會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85), B(123), C(17), D(23), E(0) #2988627
統計: A(85), B(123), C(17), D(23), E(0) #2988627
詳解 (共 4 筆)
#6065935
(A)限制出境出海為二分模式,檢察官(於偵查中)亦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惟延長限制出境出海之部分(4+2)仍須法院裁定。
(B)見刑事訴訟法§93-2I。
(C)見刑事訴訟法§93-2III。
(D)給陳述意見的機會的話,犯罪嫌疑人就知道他要被限制出境出海了,就先跑了,所以只要符合法定程序,就可以先限制出境出海,之後再依照§93-2III通知即可。
刑事訴訟法
§93-2I(二分模式)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必要時檢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但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不得逕行限制之: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93-2III(二分模式)
除被告住、居所不明而不能通知者外,前項書面至遲應於為限制出境、出海後六個月內通知。但於通知前已訊問被告者,應當庭告知,並付與前項之書面。
§93-3
I
偵查中檢察官限制被告出境、出海,不得逾八月。但有繼續限制之必要者,應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二十日前,以書面記載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定之事項,聲請該管法院裁定之,並同時以聲請書繕本通知被告及其辯護人。
II
偵查中檢察官聲請延長限制出境、出海,第一次不得逾四月,第二次不得逾二月,以延長二次為限。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八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十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五年;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十年。
*簡單整理:
#偵查中(檢):8+4+2=Max 14個月
#審判中(法):每次最多8個月
-> 犯最重本刑10年以下之罪:Max 5年
-> 其餘超重罪:Max 10年
7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