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內政部警政署於 101 年修正「警察機關勤務督察實施規定」,有關該規定之內容,下列何者錯誤?①勤
務督察區分為署、警察局、分局、派出所等四級 ②勤務督導分為駐區督導、機動督導、專業督導、聯
合督導等四類 ③各級督導人員除因勤務性質著制服外,應一律穿著便衣 ④勤務督察為各級主官(管)
及督察人員之責任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②③④
(D)①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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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43), B(152), C(153), D(196), E(0) #1807852
統計: A(1043), B(152), C(153), D(196), E(0) #1807852
詳解 (共 5 筆)
#3614797
各級督導人員除因勤務性質報准得穿著便服督勤外,應一律穿著制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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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06364
<<警察機關勤務督察實施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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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勤務督察(導)為各級主官(管)及督察人員之責任,實施各項督考工作 ,特應注意警察風紀及成效。各級主官(管)應本分層負責之精神,實施 逐級督導並對單位成敗負完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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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勤務督察區分為署、警察局及分局等三級,其任務區分如下:
(一)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本署):
1.宣慰、指導及瞭解員警困難與需要,適時協助或反映解決。
2.重要(點)勤(業)務之督導考查。
3.重大(要)治安、勤務及風紀案件之督導、調查。
4.各級主官(管)領導統御及內部管理之督導考查。 5.幹部考核。 6.交辦事項。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
1.指導與瞭解員警困難及需要,適時協助或反映解決。
2.勤(業)務之督導考查與專案勤務之督導及支援。
3.重大(要)治安、勤務及風紀案件之督導、調查、陳報。
4.各級主官(管)領導統御及內部管理之督導考查。
5.各級主官(管)執行勤(業)務督導情形之考查。
6.勤務紀律及服務態度之督導考查。 7.幹部考核。 8.交辦事項。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各分局:
1.深入基層,瞭解員警困難及問題,協助或反映處理。
2.一般勤(業)務查察與勤務之督導及支援。
3.警勤區、刑責區工作之督導考查。
4.各勤務單位內部管理及員警服務態度之督導考查。
5.一般治安狀況之調查、反映。
6.重大(要)治安、勤務及風紀案件之調查、陳報。
7.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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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勤務督導分為駐區督導、分層督導(含機動督導)、專案督導及聯合督導 等四類,其執行方式如下:
(一)駐區督導:劃分督導區,每區派員專責督導。 1.本署就全國治安狀況及地區特性,劃分為若干督導區,派督察駐區 督導。 2.直轄市、縣(市)警察局:依轄區大小、單位多少、工作繁簡,劃 分為若干督導區,每區派督察(員)負責督導。 3.分局:依轄區單位、地區、工作等,劃分為若干查勤區,派員負責 督導。
(二)分層督導(含機動督導):各級督導人員依規劃或機動實施逐級勤 務督導。
(三)專案督導:遇重大慶典或重要勤務活動等狀況時,依需要臨時專案 規劃派遣督導。
(四)聯合督導:依工作需要派遣、或聯合有關業務單位、督察人員配合 實施督導。但非督察人員除勤務督導外,以督導主管業務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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