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地方稅法通則規定臨時稅課之課徵年限最多幾年?
(A)1 年
(B)2 年
(C)3 年
(D)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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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 B(1072), C(72), D(84), E(0) #1834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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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稅法通則§3 II特別稅課及附加稅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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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稅法通則  第3條

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得視自治財政需要,依前

條規定,開徵特別稅課、臨時稅課或附加稅課。但對下列事項不得開徵:

一、轄區外之交易。

二、流通至轄區外之天然資源或礦產品等。

三、經營範圍跨越轄區之公用事業。

四、損及國家整體利益或其他地方公共利益之事項。

特別稅課及附加稅課之課徵年限至多四年,臨時稅課至多二年,年限屆滿

仍需繼續課徵者,應依本通則之規定重行辦理。

特別稅課不得以已課徵貨物稅或菸酒稅之貨物為課徵對象;臨時稅課應指

明課徵該稅課之目的,並應對所開徵之臨時稅課指定用途,並開立專款帳

戶。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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