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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8年 - 108 鐵路、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特種考試_高員三級、三等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78638 | 科目:公職◆會計審計法規(含會計法規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8年 - 108 鐵路、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特種考試_高員三級、三等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78638

年份:108年

科目:公職◆會計審計法規(含會計法規概要)

23 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案件,若發現詐偽證據可否再審查:
(A)自決定日起 2 年內可以再審查
(B)自決定日起 10 年內可以再審查
(C)不限期限隨時可以再審查
(D)已審查完竣並以公函發給被審核機關通知書,因此不得再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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