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有關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由外交部訂定之
(B)受收容人請求攜帶未滿 5 歲之子女者,得准許之
(C)收容處所發現性別變更之受收容人,得依其證件所示性別,集體收容之
(D)受收容人於同日已會見親友 2 次,再申請會見,收容處所得拒絕之
統計: A(73), B(255), C(169), D(1825), E(0) #2032368
詳解 (共 3 筆)
(以下條號§ 屬《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
(A) §1:本規則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入出國及移民署對外國人之收容管理,應設置或指定適當處所為之;其收
容程序、管理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內政部)定之。
(B) §7:受收容人為女性,其請求攜帶未滿三歲之子女者,得准許之。
(C) §3 II:收容處所應將受收容人以男女區隔方式收容之;收容處所發現性別變更之受收容人,得依其證件所示性別,個別收容於獨居房間。
(D) §11
申請會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收容處所得拒絕之;經核准者,收容處所得停止之:
一、受收容人於同日已會見親友二次。參考法條
本規則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外國人收容管理,由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設置之收容所、臨
時收容所或其他因必要情形指定之適當處所(以下簡稱收容處所)為之。
受收容人為女性,其請求攜帶未滿三歲之子女者,得准許之。
照相。受收容人為女性者,檢查身體應由女性人員為之。
收容處所應將受收容人以男女區隔方式收容之;收容處所發現性別變更之受收容人,得依其證件所示性別,個別收容於獨居房間。
受收容人得會見親友。
前項親友,應備身分證明文件、聯絡方式及其他必要之資料,向收容處所
申請會見受收容人,經核准後辦理會見,並遵行下列事項:
一、於收容處所指定時間及地點辦理。
二、不得夾帶違禁物、查禁物或其他危險物品。
三、交予受收容人之財物,應經檢查登記核准後始得轉交。
四、聽從戒護或管理人員指揮。
五、會見時間以三十分鐘為限。但情形特殊經收容處所主管長官核准者,
不在此限。
六、不得有擾亂會見秩序之行為。
七、其他經收容處所規定應遵守事項。
第 11 條
申請會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收容處所得拒絕之;經核准者,收容處所
得停止之:
一、受收容人於同日已會見親友二次。
二、受收容人經禁止會見或獨居戒護。
三、申請會見受收容人之親友違反前條各款規定,經戒護或管理人員勸阻
不聽。
四、申請會見受收容人之親友疑似酒醉、罹患重大傳染病或精神異常。
五、其他經收容處所基於管理之必要,認為不宜會見。
(A)由內政部訂定之
(B)受收容人請求攜帶未滿 3 歲之子女者,得准許之
(C)收容處所發現性別變更之受收容人,得依其證件所示性別,個別收容之
(D)受收容人於同日已會見親友 2 次,再申請會見,收容處所得拒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