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有關稅捐稽徵法對欠繳稅捐者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稅捐稽徵機關得就欠繳應納稅捐之個人,在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
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B)稅捐稽徵機關得就欠繳應納稅捐之營利事業,通知主管機關,限制其減資或註銷之登記
(C)欠繳應納稅捐之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提
供擔保,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
(D)稅捐稽徵機關未對欠繳稅捐者執行不得為移轉、設定他項權利或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者,財政
部不得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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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20), C(237), D(118), E(0) #2098537
統計: A(8), B(20), C(237), D(118), E(0) #2098537
詳解 (共 1 筆)
#3657757
稅捐稽徵法 第24條
I.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
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A);其為營利事
業者,並得通知主管機關,限制其減資或註銷之登記(B)。
II.前項欠繳應納稅捐之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
象者,稅捐稽徵機關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並免提供擔保(C)。但
納稅義務人已提供相當財產擔保者,不在此限。
III.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
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
合計,個人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者;
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
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其出境;其為營
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但已提供相當擔保者,應解除其限制。
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出境時,應同時以書面敘明理由並附記救濟
程序通知當事人,依法送達。
稅捐稽徵機關未執行第一項或第二項前段規定者,財政部不得依第三項規
定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出境。(D)
限制出境之期間,自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起,不得逾五年。
納稅義務人或其負責人經限制出境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財政部應
函請內政部移民署解除其出境限制:
一、限制出境已逾前項所定期間者。
二、已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或向稅捐稽徵機關提供欠稅及罰鍰之相當擔
保者。
三、經行政救濟及處罰程序終結,確定之欠稅及罰鍰合計金額未滿第三項
所定之標準者。
四、欠稅之公司組織已依法解散清算,且無賸餘財產可資抵繳欠稅及罰鍰
者。
五、欠稅人就其所欠稅款已依破產法規定之和解或破產程序分配完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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