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甲利用社交軟體貼文,該內容為足以毀損 A 名譽之事,經檢察官起訴刑法第 310 條第 2 項誹謗罪,但後來法院卻判決不成立誹謗罪,下列何者不會是法院的理由?
(A)甲貼文具有散布於眾之意圖
(B)甲貼文出於善意且為保護合法之利益
(C)甲貼文屬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
(D)甲貼文出於善意且內容為可受公評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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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01), B(202), C(558), D(356), E(0) #3295748
統計: A(2401), B(202), C(558), D(356), E(0) #3295748
詳解 (共 5 筆)
#6463885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B)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C)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D)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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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選項是310條誹謗罪成立的主觀構成要件,所以不會是判決不成立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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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0559
法律解析:
本題考查的是刑法中關於誹謗罪的「構成要件」與「免責事由」。
- (A) 「甲貼文具有散布於眾之意圖」:
這是刑法第 310 條誹謗罪的構成要件之一。如果法院認定甲具有散布於眾的意圖,且內容足以毀損他人名譽,則傾向於認定甲成立犯罪。因此,這「不會」是法院判決不成立犯罪的理由(除非是因為完全不具備此意圖,但選項描述的是「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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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其他選項會是法院判不成立的理由:
根據《刑法》第 311 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即不成立犯罪):
- (B) 「甲貼文出於善意且為保護合法之利益」: 符合第 311 條第 1 款「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 (C) 「甲貼文屬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 符合第 311 條第 2 款「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 (D) 「甲貼文出於善意且內容為可受公評之事」: 符合第 311 條第 3 款「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此外,根據 司法院釋字第 509 號解釋 及後續實務見解,若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言為真實(真實惡意原則),亦可不罰,這也是法院判決不成立誹謗罪的常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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