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甲利用社交軟體貼文,該內容為足以毀損 A 名譽之事,經檢察官起訴刑法第 310 條第 2 項誹謗罪,但後來法院卻判決不成立誹謗罪,下列何者不會是法院的理由?
(A)甲貼文具有散布於眾之意圖
(B)甲貼文出於善意且為保護合法之利益
(C)甲貼文屬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
(D)甲貼文出於善意且內容為可受公評之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401), B(202), C(558), D(356), E(0) #3295748

詳解 (共 5 筆)

#6463885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B)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C)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D)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ㅤㅤ
(A)選項是310條誹謗罪成立的主觀構成要件,所以不會是判決不成立的理由。
21
0
#6190984
刑法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
(共 14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5
0
#6306854
  甲利用社交軟體貼文,該內容為足以毀損...
(共 63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3
0
#6192422
(A) 甲貼文具有散布於眾之意圖:這不會...
(共 6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2
0
#7280559
法律解析:
本題考查的是刑法中關於誹謗罪的「構成要件」與「免責事由」。
  • (A) 「甲貼文具有散布於眾之意圖」:
    這是刑法第 310 條誹謗罪的構成要件之一。如果法院認定甲具有散布於眾的意圖,且內容足以毀損他人名譽,則傾向於認定甲成立犯罪。因此,這「不會」是法院判決不成立犯罪的理由(除非是因為完全不具備此意圖,但選項描述的是「具有」)。
ㅤㅤ
為什麼其他選項會是法院判不成立的理由:
根據《刑法》第 311 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即不成立犯罪):
  • (B) 「甲貼文出於善意且為保護合法之利益」: 符合第 311 條第 1 款「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 (C) 「甲貼文屬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 符合第 311 條第 2 款「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 (D) 「甲貼文出於善意且內容為可受公評之事」: 符合第 311 條第 3 款「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此外,根據 司法院釋字第 509 號解釋 及後續實務見解,若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言為真實(真實惡意原則),亦可不罰,這也是法院判決不成立誹謗罪的常見理由。
ㅤㅤ
ㅤㅤ
0
0

私人筆記 (共 4 筆)

私人筆記#6353630
未解鎖
                    ...
(共 65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2
1
私人筆記#6349217
未解鎖
刑法 第 310條 1.意圖散布於眾,而...
(共 36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1
私人筆記#6718920
未解鎖
法院卻判決不成立誹謗罪,下列何者不會是法...
(共 45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私人筆記#7838067
未解鎖
刑法§310:誹謗罪 1.意圖散布於眾,...
(共 31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