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甲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於下列何種情形,乙與甲依法無須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A)甲為承攬人,乙為定作人,甲執行承攬事項,乙於定作及指示均無過失
(B)甲為受僱人,乙為僱用人,甲執行職務,乙於選任有過失
(C)甲為有識別能力之無行為能力人,乙為其法定代理人
(D)甲為乙法人之董事,甲執行職務加損害於他人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8065), B(522), C(1034), D(738), E(0) #880422

詳解 (共 10 筆)

#1135264
民法第189條中明文規定:「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
310
1
#1367492
b貨運公司和司機
c大人和小孩
d董事和公司
以上均要負連帶責任
139
1
#1296995
主要是因為通常承攬的事項 並非定作人能夠...
(共 7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64
0
#1294919
(A)甲為承攬人,乙為定作人,甲執行承攬事項,乙於定作及指示均無過失 
民法第189條中明文規定:「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
(C)甲為有識別能力之無行為能力人,乙為其法定代理人 
民法第187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55
0
#4058109

題外話:目前兩大外送平台與外送員都被勞動部認定為:僱傭契約關係

               但仍有外送平台業者認為自己與外送員是:承攬運送契約關係 (是承攬運送!不是本題的承攬)

               至於到底是什麼關係,未來若有行政爭訟,則以法官認定的為準。

----------------------------------------以下進入本題------------------------------------------------


(A)甲為承攬人,乙為定作人,甲執行承攬事項,乙於定作及指示均無過失 

     → 無過失所以不用連帶負責

民法§189:

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

有過失者,不在此限。


(B)甲為受僱人,乙為僱用人,甲執行職務,乙於選任有過失

民法§188 I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

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C)甲為有識別能力之無行為能力人,乙為其法定代理人

民法§187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

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D)甲為乙法人之董事,甲執行職務加損害於他人

民法§28 

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



 

27
0
#3752562

5e2feb4023e51.jpg#s-915,620

16
0
#1859999
(D) § 28  (法人侵權責任 )法...
(共 6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6
0
#4439659
(A)甲為承攬人,乙為定作人,甲執行承攬...
(共 96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0
#3714543

外送那個不算僱傭嗎

7
3
#3680604
會跟現在外送平台的爭議做結合嗎?
(共 1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