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甲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於下列何種情形,乙與甲依法無須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A)甲為承攬人,乙為定作人,甲執行承攬事項,乙於定作及指示均無過失
(B)甲為受僱人,乙為僱用人,甲執行職務,乙於選任有過失
(C)甲為有識別能力之無行為能力人,乙為其法定代理人
(D)甲為乙法人之董事,甲執行職務加損害於他人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8065), B(522), C(1034), D(738), E(0) #880422
統計: A(8065), B(522), C(1034), D(738), E(0) #880422
詳解 (共 10 筆)
#1135264
民法第189條中明文規定:「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
310
1
#1367492
b貨運公司和司機
c大人和小孩
d董事和公司
以上均要負連帶責任
c大人和小孩
d董事和公司
以上均要負連帶責任
139
1
#1294919
(A)甲為承攬人,乙為定作人,甲執行承攬事項,乙於定作及指示均無過失
民法第189條中明文規定:「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
(C)甲為有識別能力之無行為能力人,乙為其法定代理人
民法第187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55
0
#4058109
題外話:目前兩大外送平台與外送員都被勞動部認定為:僱傭契約關係
但仍有外送平台業者認為自己與外送員是:承攬運送契約關係 (是承攬運送!不是本題的承攬)
至於到底是什麼關係,未來若有行政爭訟,則以法官認定的為準。
----------------------------------------以下進入本題------------------------------------------------
(A)甲為承攬人,乙為定作人,甲執行承攬事項,乙於定作及指示均無過失
→ 無過失所以不用連帶負責
民法§189:
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
有過失者,不在此限。
(B)甲為受僱人,乙為僱用人,甲執行職務,乙於選任有過失
民法§188 I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
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C)甲為有識別能力之無行為能力人,乙為其法定代理人
民法§187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
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D)甲為乙法人之董事,甲執行職務加損害於他人
民法§28
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
27
0
#3752562

16
0
#3714543
外送那個不算僱傭嗎
7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