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甲為中華民國國籍人士,其與 A 國籍乙在 A 國辦理結婚登記。嗣後乙持 A 國結婚證書向我國駐 A 國代表處申請驗證結婚證書及核發依親居留簽證。然而我國駐 A 國代表處卻認為,甲與乙在面 談時對於結婚重要事實陳述不一致,因此駁回乙之簽證申請。依司法實務之見解,下列敘述何者 正確?
(A)甲得以自己名義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發給乙簽證
(B)乙不具有我國國籍,因此無法提起行政救濟
(C)甲得以自己名義,提起撤銷訴願及撤銷訴訟,以資救濟
(D)因為甲本身並非依法得申請簽證之當事人,因此無法提起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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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2), B(38), C(815), D(203), E(0) #3481646
統計: A(292), B(38), C(815), D(203), E(0) #3481646
詳解 (共 4 筆)
#7322281
以下為小弟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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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本題有好幾次類似出現,我的整理重點如下
1.本國籍人士,因不具備公法上權利(雖有婚姻自由權,但在申請案上,仍不具備),而無法替外國配偶申請居留許可
2.外國籍配偶如認為自己的合法權利受侵害,可以提起行政救濟。
3.本國籍人士,雖然無法提起課予義務訴訟,為自己的外籍配偶,爭取居留證
。惟基於憲法上保障婚姻自由權利,主管機關不認可,國外的結婚證書,應准許提起撤銷訴訟,撤銷不認可的行政處分。爾後,得重新提起申請,請求機關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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