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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3年 - 10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大意#18485 | 科目:公職◆公務員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3年 - 10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大意#18485

年份:103年

科目:公職◆公務員法

23 關於再審議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係不服年終考績之救濟程序
(B)再審議有停止處分執行之效力
(C)受懲戒處分人認為有重要證據未及提出,得申請再審議
(D)受懲戒處分人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議決者,得申請再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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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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