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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公務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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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 - 10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大意#18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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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3年 - 10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大意#18485 |
科目:
公職◆公務員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3年 - 10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大意#18485
年份:
103年
科目:
公職◆公務員法
23 關於再審議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係不服年終考績之救濟程序
(B)再審議有停止處分執行之效力
(C)受懲戒處分人認為有重要證據未及提出,得申請再審議
(D)受懲戒處分人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議決者,得申請再審議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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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老皮好聰明
B2 · 2017/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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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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