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投標廠商之標價超過底價時,下列何者為錯誤:
(A)機關得通知議價之減價
次數不得逾5次。
(B)招標文件得規定比減價格之次數為不得逾2次。
(C)機
關採最低標決標者,2家以上廠商標價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其比減
價格次數雖已達採購法第53條或第54條規定之3次限制者,仍應由該等廠商
再行比減價格1次,以低價者決標。比減後之標價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D)機關辦理決標,合於決標原則之廠商無需減價或已完成減價或綜合評選
程序者,得不通知投標廠商到場。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2條機關採最低標決...
私人筆記 (共 1 筆)
未解鎖
C 第 62 條 機關採最低標決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