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下列何事項,由中央政府與地方自治團體共享權力之行使?
(A)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
(B)航政與郵政
(C)公共衛生
(D)國際貿易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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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4), B(19), C(424), D(1), E(0) #3311451

詳解 (共 2 筆)

#6252742
憲法第107條 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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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2346

憲法第 107 條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一 外交。

二 國防與國防軍事。

三 國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

四 司法制度。

五 航空、國道、國有鐵路、航政、郵政(B)及電政。

六 中央財政與國稅。

七 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A)

八 國營經濟事業。

九 幣制及國家銀行。

十 度量衡。

十一 國際貿易政策。(D)

十二 涉外之財政經濟事項。

十三 其他依本憲法所定關於中央之事項。

 

第 108 條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一 省縣自治通則。

二 行政區劃 。

三 森林、工礦及商業。

四 教育制度。

五 銀行及交易所制度。

六 航業及海洋漁業。

七 公用事業。

八 合作事業。

九 二省以上之水陸交通運輸。

十 二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農牧事業。

十一 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銓敘、任用、糾察及保障。

十二 土地法。

十三 勞動法及其他社會立法。

十四 公用徵收。

十五 全國戶口調查及統計。

十六 移民及墾殖。

十七 警察制度。

十八 公共衛生。(C)

十九 振濟、撫卹及失業救濟。

二十 有關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

前項各款,省於不牴觸國家法律內,得制定單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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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372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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