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特種考試之一等考試及格者,取得那一職等任用資格?
(A)第七職等
(B)第八職等
(C)第九職等
(D)第十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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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9), B(591), C(3683), D(878), E(0) #2128423

詳解 (共 7 筆)

#3717664

這和大家息息相關一定要背起來XD

首先官等由低至高為: 委任、薦任、簡任

我國採品位職等並立制
委任為 一至五職等

薦任為 六至九職等

簡任 十至十四職等


再來是各級考試,我的背法是用一點腦補的小劇場XD

初考(五等) 是最低階的,所以就從最低的委任一職等開始

普考(四等) 寫了兩科申論題,加兩職等,所以是委任三職等

高考(三等) 寫了這麼多申論題真辛苦,讓你上一個官等,所以是薦任六職等

高考二級,厲害厲害,但薦任等級比較少,先給你高一等就好了,所以是薦任七職等

高考一級,雖然你通過了最難的測試,但簡任可是最高官等,怎麼可以只用考試就拿到?! 所以就給你薦任最高的九職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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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2414

考上國考(1,3,6,7,9)→一,生,肉,妻,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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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6150
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依下列規定:
一、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一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九職
等任用資格。
二、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七職
等任用資格。
三、高等考試之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三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
等任用資格。
四、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四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三職等任用資格

五、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五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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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6017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13 條 第 1 項

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依下列規定:

一、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一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九職

    等任用資格。

二、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七職

    等任用資格。

三、高等考試之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三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

    等任用資格。

四、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四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三職等任用資格

    。

五、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五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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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3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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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4194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3條 考試及格人員之...
(共 7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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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7873

解釋得很有道裡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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