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首頁
>
中華民國憲法概要與行政程序法概要
>
96年 - 96 稅務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中華民國憲法概要與行政程序法概要#51112
> 試題詳解
試題詳解
試卷:
96年 - 96 稅務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中華民國憲法概要與行政程序法概要#51112 |
科目:
中華民國憲法概要與行政程序法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96年 - 96 稅務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中華民國憲法概要與行政程序法概要#51112
年份:
96年
科目:
中華民國憲法概要與行政程序法概要
23 憲法與法律對相同事項作不同之規定,發生相互牴觸之情形,此時應:
(A)以法律之規定為準
(B)以憲法之規定為準
(C)依新法優於舊法之原則,應以時間先後作為判斷之準則
(D)透過公民投票,由人民作最後的仲裁者
正確答案:
登入後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