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有關老人福利機構之設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老人福利機構之規模、面積、設施等事項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B)經許可設立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者,應於六個月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
(C)公設民營機構不冠以公立或私立之名稱
(D)小型機構之設立且不對外募捐、不接受補助及不享受租稅減免者,得免辦財團法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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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 B(669), C(256), D(225), E(0) #1373577

詳解 (共 4 筆)

#1440496
B→三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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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6954

(C)公設民營機構不冠以公立或私立之名稱 ,但應於名稱前慣以所屬行政區域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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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3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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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或團體設立老人福利機構,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

經許可設立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者,應於三個月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但小型設立且不對外募捐、不接受補助及不享受租稅減免者,得免辦財團法人登記。

未於前項期間辦理財團法人登記,而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准延長一次,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屆期不辦理者,原許可失其效力。

第一項申請設立之許可要件、申請程序、審核期限、撤銷與廢止許可、自行停業與歇業、擴充與遷移、督導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小型設立之規模、面積、設施、人員配置等設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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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3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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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老人福利機構之名稱,應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標明其業務性質,並應冠以私立二字。

公設民營機構名稱不冠以公立或私立。但應於名稱前冠以所屬行政區域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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