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甲乙結婚後,生下一女丙,不幸早夭。甲死亡時,除與配偶乙共同生活,尚同時照顧甲之祖母丁 與甲之外祖父戊。關於甲之遺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可得三分之二
(B)丙可得四分之一
(C)丁可得三分之一
(D)戊可得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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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9), B(10), C(62), D(7), E(0) #3704206
統計: A(119), B(10), C(62), D(7), E(0) #3704206
詳解 (共 4 筆)
#7344252
民法§1138: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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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144:配偶之應繼份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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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兒丙於繼承開始前已身故。
外祖父母按司法院院字第898號解釋亦應算在第四順位繼承人中。
故繼承甲之遺產者為:配偶乙、祖母丁、外祖父戊。
乙將繼承甲遺產之三分之二;丁、戊則對分剩餘之三分之一,一人各得六分之一。
A:正確。
B:丙已身故無法繼承。
C:六分之一。
D:六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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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3862
民法 第 1138 條(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民法 第 1144 條(配偶之應繼分)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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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2689
A正確 B已死亡分不到 CD各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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