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甲男與乙女結婚後,因長期分居及其他重大事由而經法院裁判離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兩人離婚後,甲男不得與乙女之姪女結婚,因曾為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且輩分不相同
(B)兩人若採共同財產制,夫妻各取回其訂立共同財產制契約時之財產,但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 務,應由其平均分配
(C)兩人若採法定財產制,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起訴時為準
(D)兩人若採分別財產制,財產之分配準用法定財產制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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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4), B(389), C(894), D(177), E(0) #2052349
統計: A(164), B(389), C(894), D(177), E(0) #2052349
詳解 (共 5 筆)
#3539968
(A)《民法》第971條
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
(B)《民法》第1040條
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夫妻各取回其訂立共同財產制契約時之財產。
共同財產制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共同財產,由夫妻各得其半數。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民法》第1034條
夫或妻結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之債務,應由共同財產,並各就其特有財產負清償責任。
(C)《民法》第1030-4條
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
依前條應追加計算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處分時為準。
(D)《民法》第1044條
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民法》第1046條
分別財產制有關夫妻債務之清償,適用第一千零二十三條(法定財產制)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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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是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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