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A 國人甲於 10 年前來臺旅遊時結識我國女子乙,兩人一見鍾情,半年後結婚並定居於臺北,7 年 前甲突然失蹤,生死不明,不知去向。乙向臺北地方法院請求對甲為死亡宣告,關於本件死亡宣 告事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我國法院具有管轄權
(B)死亡宣告之效力依失蹤人之本國法
(C)死亡宣告之要件依中華民國法律
(D)其直系血親為國內有住所之本國人者,得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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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467), C(45), D(36), E(0) #2796624

詳解 (共 4 筆)

#5188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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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1403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1 條
凡在中華民國有住所或居所之外國人失蹤時,就其在中華民國之財產或應依中華民國法律而定之法律關係,得依中華民國法律為死亡之宣告。
前項失蹤之外國人,其配偶或直系血親為中華民國國民,而現在中華民國有住所或居所者,得因其聲請依中華民國法律為死亡之宣告,不受前項之限制。
前二項死亡之宣告,其效力依中華民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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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8272
涉外民事法第 11 條 I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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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4200
第 11 條
凡在中華民國有住所或居所之外國人失蹤時,就其在中華民國之財產或應依中華民國法律而定之法律關係,得依中華民國法律為死亡之宣告。
前項失蹤之外國人,其配偶或直系血親為中華民國國民,而現在中華民國有住所或居所者,得因其聲請依中華民國法律為死亡之宣告(D),不受前項之限制。
前二項死亡之宣告,其效力依中華民國法律(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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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4721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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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法第 11 條 Ⅰ、凡在中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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