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超過放流水標準者,主
管機關得處以多少罰鍰?
(A)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B)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
(C)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D)新臺幣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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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135), C(44), D(36), E(0) #929447
統計: A(32), B(135), C(44), D(36), E(0) #929447
詳解 (共 3 筆)
#5074115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或勒令歇業。
畜牧業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或勒令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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