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一條,警察對於下列何種情形者,為防止 犯罪,認有必要,得經由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後,於一定期間內, 對其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以目視或科技工 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
(A)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者
(B)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者
(C)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最輕本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者
(D)無事實足認其有參與職業性、習慣性、集團性或組織性犯罪之 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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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6), B(1600), C(24), D(89), E(0) #313087

詳解 (共 2 筆)

#4692347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1條

I 警察對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防止犯罪,認有必要,得經由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後,於一定期間內,對其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

一、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有參與職業性、習慣性、集團性或組織性犯罪之虞者。

II 前項之期間每次不得逾一年,如有必要得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已無蒐集必要者,應即停止之。

III 依第一項蒐集之資料,於達成目的後,除為調查犯罪行為,而有保存之必要者外,應即銷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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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無事實足認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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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284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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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1條(P的跟監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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