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投顧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其實收資本額未達三億元者,接受委託投資之總金額,其限 制為:
(A)不得超過淨值十倍
(B)不得超過淨值二十倍
(C)不得超過資本額十倍
(D)不得超過資本額二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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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 B(294), C(18), D(16), E(0) #3540548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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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題目解析: 這題考察的是投資顧問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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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接受委託投資之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淨值之二十倍。但其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億元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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