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之第三人,代為清償債務者,對於債務人得行使之權利內容為何?
(A)在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
(B)得行使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C)得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D)得依贈與之規定,行使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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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22), B(75), C(83), D(30), E(0) #221535
統計: A(2722), B(75), C(83), D(30), E(0) #221535
詳解 (共 6 筆)
#311527
民法§312(利害關係第三人之清償)
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清償者,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之權利,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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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341
回二樓:
你說的第21題,參考民法301->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者,非經債權人承認,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所以答案選C;你說的第28題,用民法311第1項,所以答案選B也沒錯
你說的第21題,參考民法301->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者,非經債權人承認,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所以答案選C;你說的第28題,用民法311第1項,所以答案選B也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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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298
21 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免責的債務承擔契約,該契約對於債權人之效力如何? (A)有效 (B)無效 (C)效力未定 (D)與債權人無關
答案C
28 下列關於第三人清償債務之敘述,何者錯誤? (A)債之清償,得由第三人為之 (B)當事人有訂定不得由第三人清償者,第三人仍得為清償 (C)債務人有異議時,債權人仍可接受其清償 (D)第三人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者,債權人不得拒絕其清償
答案B
第311條(第三人之清償)
債之清償,得由第三人為之。但當事人另有訂定或依債之性質不得由第三人清償者,不在此限。
第三人之清償,債務人有異議時,債權人得拒絕其清償。但第三人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者,債權人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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