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甲以其土地設定不動產役權於乙後,復以同一土地之一部分設定普通地上權於丙。丙之普通地 上權的效力如何?
(A) 當然無效
(B) 當然有效、且其效力優先於乙之不動產役權
(C) 無妨害乙 之不動產役權時,當然有效
(D) 乙、丙各自之用益物權的優先效力,由所有權人甲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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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 B(80), C(327), D(25), E(0) #2646494

詳解 (共 2 筆)

#4589785

第 851-1 條

同一不動產上有不動產役權與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同時存在

者,其後 設定物權之權利行使,不得妨害先設定之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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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5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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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二下 (2016/06/02)     34    
851-1
同一不動產上有不動產役權與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同時存在者,
其後設定物權之權利行使,不得妨害先設定之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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