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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4年 - 114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三等_移民行政: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127734 | 科目: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4年 - 114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三等_移民行政: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127734

年份:114年

科目: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

23.警察通知被告到案說明案情,後函送檢察官進行偵查,再經檢察官起訴,被告於警詢時所為之陳述是否得作為證據使用?
(A)不可以,警詢筆錄為審判外之陳述,應排除證據能力
(B)不可以,偵訊筆錄有取代警詢筆錄的效果,此時警詢筆錄失去法律上之意義
(C)可以,若無其他法定排除其證據能力之事由,被告的警詢筆錄不當然沒有證據能力
(D)可以,案重初供,警詢筆錄證明力極高,不應排除其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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