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下列何者須於招標文件載明,否則機關不能據以辦理?
(A)辦理部分驗收
(B)逾期違約金之計罰
(C)驗收不符時,改正期限之訂定
(D)減價收受之減價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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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2), B(694), C(76), D(137), E(0) #1893646

詳解 (共 5 筆)

#4567008
採購契約要項 二、 (契約得載明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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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4365

採購契約要項

二、 (契約得載明之事項)
    機關得視採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擇定後載明於契約:
 (一) 機關及廠商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二) 機關及廠商聯絡人之姓名及職稱。
 (三) 契約所用名詞定義。
 (四) 契約所含文件。
 (五) 廠商工作事項或應給付標的。
 (六) 機關辦理事項。
 (七) 契約所用文字。
 (八) 度量衡制。
 (九) 簽約日期。
 (十) 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之主要部分及分包事項。
 (十一) 履約標的之產地。
 (十二) 證照之取得。
 (十三) 履約場所管理、進度管理、環境保護、工作安全與衛生、工地環境清潔與維護、交通維持或工作界面配合等事項。
 (十四) 品質管理。
 (十五) 履約監督。
 (十六) 災害處理。
 (十七) 履約標的須標示之文字或符號。
 (十八) 履約處所或財物之收受地點及時間。
 (十九) 運輸方式。
 (二十) 包裝方式。
 (二十一) 當事人雙方通知方式。
 (二十二) 契約變更。
 (二十三) 契約之轉讓。
 (二十四) 查驗、測試或驗收之程序及期限。
 (二十五) 履約標的之項目、數量、單價、分項金額及總價。
 (二十六) 付款條件。
 (二十七) 廠商應提出之文件。
 (二十八) 保證金及其他擔保之種類、額度、繳納、不發還、退還及終止等事項。
 (二十九) 契約價金依物價指數調整。
 (三十) 稅捐、規費及關稅之負擔。
 (三十一) 履約期限。
 (三十二) 逾期違約金。
 (三十三) 保固或維修之期限及責任。
 (三十四) 零配件供應。
 (三十五) 權利及責任。
 (三十六) 保險之種類、額度、投保及理賠。
 (三十七) 契約之終止、解除或暫停執行。
 (三十八) 履約爭議之處理。
 (三十九) 準據法。
 (四十) 其他與履約有關之事項
http://www2.tku.edu.tw/~az/otp/otplaw/law0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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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7175
採購契約要項 二、 (契約得載明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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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89574
下列何者須於招標文件載明,否則機關不能據以辦理?
(A) 辦理部分驗收

政府採購法第71條第1項及第4項
Ⅰ機關辦理工程、財物採購,應限期辦理驗收,並得辦理部分驗收。
Ⅳ前三項之規定,於勞務採購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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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逾期違約金之計罰

採購契約要項二(三十二)
機關得視採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擇定後載明於契約:
(三十二)逾期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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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驗收不符時,改正期限之訂定

政府採購法第72條第1項
機關辦理驗收時應製作紀錄,由參加人員會同簽認。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者,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其驗收結果不符部分非屬重要,而其他部分能先行使用,並經機關檢討認為確有先行使用之必要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就其他部分辦理驗收並支付部分價金。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7條
Ⅰ機關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或換貨,廠商於期限內完成者,機關應再行辦理驗收。
Ⅱ前項限期,契約未規定者,由主驗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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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減價收受之減價計算方式

政府採購法第72條第2項
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其在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8條第2項
機關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辦理減價收受,其減價計算方式,依契約規定。契約未規定者,得就不符項目,依契約價金、市價、額外費用、所受損害或懲罰性違約金等,計算減價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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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逾期違約金屬於損害賠償的性質,可以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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