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據共同投標辦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允許廠商共同投標,以不超過3家為原則
(B)涉及專利或特殊之工法或技術,得允許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對同一採購另行提出投標文件
(C)共同投標協議書未另外約定下,共同投標廠商得分別繳納押標金
(D)共同投標廠商中,甲跟乙為同一行業,丙為另一行業,屬異業共同投標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1), B(285), C(44), D(88), E(0) #3010355
統計: A(31), B(285), C(44), D(88), E(0) #3010355
詳解 (共 2 筆)
#6170497
ㅤㅤ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者,以不超過五家為原則。機關並得就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主辦事項之金額,於其共同投標協議書所載之比率下限予以限制。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共同投標時,應並載明廠商得單獨投標。
ㅤㅤ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對同一採購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該採購涉及專利或特殊之工法或技術,為使擁有此等專利或工法、技術之廠商得為不同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以增加廠商競爭者。
二、預估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競爭不足,規定廠商不得為不同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反不利競爭者。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ㅤㅤ
7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