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我國憲法第十三章基本國策有關教育文化之敘述,以下何者正確?
(A)六歲至十五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九年基本教育
(B)並未提及全國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須受到國家法律之監督
(C)明文提及教育工作者之生活應受到保障
(D)並未提及對於僑居國外國民之教育事業成績優良者應予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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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6), B(49), C(658), D(117), E(0) #224306
統計: A(476), B(49), C(658), D(117), E(0) #224306
詳解 (共 3 筆)
#253500
憲法
第160條
六歲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其貧苦者,由政
府供給書籍。
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一律受補習教育,免納學費,其書籍亦由
政府供給。
第162條
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之監督。
第165條
國家應保障教育、科學、藝術工作者之生活,並依國民經濟之進展,隨時提高其待遇。
第167條
國家對於左列事業或個人,予以獎勵或補助:一 國內私人經營之教育事業成績優良者。二 僑居國外國民之教育事業成績優良者。
三 於學術或技術有發明者。四 從事教育久於其職而成績優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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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646
憲法
第160條
六歲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其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
國民教育法
第 2 條
凡六歲至十五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已逾齡未受國民教育之國民,應受國民補習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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