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根據我國審計準則,續任會計師對當期查核案件之規劃通常起訖時間為:
(A)開始於前期查核完成後;至當期查核程序開始為止。
(B)開始於當期決定續任後;至當期查核程序開始為止。
(C)開始於前期查核完成後;至當期查核程序完成為止。
(D)開始於當期決定續任後;至當期查核程序完成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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