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機關辦理採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預算金額新臺幣120萬元之採購,詢價結果只需新臺幣90萬元,以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方式辦理
(B)財物採購預算金額新臺幣90萬元,決標金額新臺幣60萬元,廠商不履約,機關通知該廠商
將其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廠商只能提出異議,不能提出申訴
(C)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之主管不得為所辦採購之主驗人
(D)機關辦理限制性招標,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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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23), C(66), D(181), E(0) #1869164
統計: A(28), B(23), C(66), D(181), E(0) #1869164
詳解 (共 2 筆)
#4355789
(A)機關辦理採購,其屬巨額採購、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或小額採購,依採購金額於招標前認定之;其採購金額之計算方式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辦理,非以詢價金額認定之。
(B)採購法102
廠商對於機關依前條所為之通知,認為違反本法或不實者,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該機關提出異議。
廠商對前項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機關逾收受異議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不為處理者,無論該案件是否逾公告金額,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機關依前條通知廠商後,廠商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或申訴,或經提出申訴結果不予受理或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本法或並無不實者,機關應即將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第一項及第二項關於異議及申訴之處理,準用第六章之規定。
(C)
採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不得為所辦採購之主驗人或樣品及材料之檢驗人。」所稱「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指機關辦理該採購案件最基層之承辦人員,準此,該採購單位之主管若非屬上揭人員,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自得本於職權指派其為主驗人。
(D)採購法施行細則23-1
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應由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符合各款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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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採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預算金額新臺幣120萬元之採購,詢價結果只需新臺幣90萬元,以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方式辦理
(本題出題時間之公告金額為100萬,現為150萬)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三、依本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將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以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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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財物採購預算金額新臺幣90萬元,決標金額新臺幣60萬元,廠商不履約,機關通知該廠商將其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廠商只能提出異議,不能提出申訴
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7款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理由及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七、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
政府採購法第102條第1項及第2項
Ⅰ廠商對於機關依前條所為之通知,認為違反本法或不實者,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該機關提出異議。
Ⅱ廠商對前項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機關逾收受異議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不為處理者,無論該案件是否逾公告金額,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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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之主管不得為所辦採購之主驗人
政府採購法第71條第3項
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不得為所辦採購之主驗人或樣品及材料之檢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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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機關辦理限制性招標,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第1項
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應由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符合各款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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