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甲毀損乙、丙所共有的A車,該車價值40萬元,對於A車,乙有四分之三的應有部分,
丙有四分之一的應有部分。試問:甲乙丙間之法律關係如何,下列何者錯誤?
(A)該損害賠償之債為可分之債
(B)甲應該向乙、丙各賠償20萬元
(C)乙、丙可以各向甲請求連帶賠償40萬元
(D)甲乙丙三人可約定,甲分別賠償30萬元給乙,賠償10萬元給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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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1), B(691), C(468), D(35), E(0) #2084052
統計: A(101), B(691), C(468), D(35), E(0) #2084052
詳解 (共 4 筆)
#6512414
甲毀損乙、丙所共有的A車,該車價值40萬元,對於A車,乙有四分之三的應有部分, 丙有四分之一的應有部分。試問:甲乙丙間之法律關係如何,下列何者錯誤?
民法第 271 條
數人負同一債務或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或分受之;其給付本不可分而變為可分者亦同。
民法第 283 條
數人依法律或法律行為,有同一債權,而各得向債務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者,為連帶債權。
民法第 821 條
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
乙丙乃分別共有該損害賠償請求權,且其內部分受額為乙3/4,丙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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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該損害賠償之債為可分之債
該損害賠償請求權為金錢債權,而金錢債權屬於可分之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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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甲應該向乙、丙各賠償20萬元
(C) 乙、丙可以各向甲請求連帶賠償40萬元→乙丙可各自要,要完以後債務消滅,並無連帶問題
(D) 甲乙丙三人可約定,甲分別賠償30萬元給乙,賠償10萬元給丙
民法第 284 條
連帶債權之債務人,得向債權人中之一人,為全部之給付。
民法第 285 條
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為給付之請求者,為他債權人之利益,亦生效力。
民法第 286 條
因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已受領清償、代物清償、或經提存、抵銷、混同而債權消滅者,他債權人之權利,亦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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