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當學校成立性平事件調查小組時,與行為人晤談之輔導教師是否可以成為調查委員之一?
(A)可以,因為輔導教師最清楚學生狀況
(B)可以,因為輔導教師有良好的晤談技巧,可協助調查
(C)不可以,因為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規定要迴避
(D)視狀況而定,無須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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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14), C(1332), D(37), E(0) #2350576
統計: A(12), B(14), C(1332), D(37), E(0) #2350576
詳解 (共 3 筆)
#5743119
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之性平會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調查小組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其成員之組成,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性平會會務權責主管及承辦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
學校或主管機關針對擔任調查小組之成員,應予公差(假)登記;其交通費或相關費用,由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及派員參與調查之學校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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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9194
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22條第3項:
校園性別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性平會會務權責主管及承辦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校園性別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
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22條
校園性別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性平會會務權責主管及承辦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校園性別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
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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