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照大眾捷運法的定義,下列何者非屬大眾捷運系統可以使用的路 權型式?
(A) 完全獨立專用路權
(B) 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
(C) 部分路線與 其他地面運具區隔,部分與其他地面運具共用車道
(D) 完全共用車 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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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9), B(75), C(107), D(920), E(0) #2076207

詳解 (共 1 筆)

#3595947

大眾捷運法

第 3 條

本法所稱大眾捷運系統,指利用地面、地下或高架設施,使用專用動力車

輛,行駛於導引之路線,並以密集班次、大量快速輸送都市及鄰近地區旅

客之公共運輸系統。

前項大眾捷運系統,依使用路權型態,分為下列二類:

(A)一、完全獨立專用路權:全部路線為獨立專用,不受其他地面交通干擾。

(B)二、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C)部分地面路線以實體設施與其他地面運具區隔

    ,僅在路口、道路空間不足或其他特殊情形時,不設區隔設施,而

    其他地面運具共用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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