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照大眾捷運法的定義,下列何者非屬大眾捷運系統可以使用的路
權型式?
(A) 完全獨立專用路權
(B) 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
(C) 部分路線與
其他地面運具區隔,部分與其他地面運具共用車道
(D) 完全共用車
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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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9), B(75), C(107), D(920), E(0) #2076207
統計: A(109), B(75), C(107), D(920), E(0) #2076207
詳解 (共 1 筆)
#3595947
大眾捷運法
第 3 條
本法所稱大眾捷運系統,指利用地面、地下或高架設施,使用專用動力車
輛,行駛於導引之路線,並以密集班次、大量快速輸送都市及鄰近地區旅
客之公共運輸系統。
前項大眾捷運系統,依使用路權型態,分為下列二類:
(A)一、完全獨立專用路權:全部路線為獨立專用,不受其他地面交通干擾。
(B)二、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C)部分地面路線以實體設施與其他地面運具區隔
,僅在路口、道路空間不足或其他特殊情形時,不設區隔設施,而與
其他地面運具共用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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