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寄件人於102年9月16日在臺北金南郵局交寄內裝黃金戒指數枚之國內保價信函1件,內裝物實際價值12,000元,保價金額10,000元,9月23日投交收件人時,發現郵件包裝破損,內裝物一部損失,按9月16日黃金市價約損失2,000元,若以9月23日黃金市價則僅損失1,500元(金價下跌緣故),有關補償及郵資返還規定,何者正確?
(A)需補償2,000元並退還保價費以外之郵資
(B)僅補償2,000元,郵資不退
(C)僅補償1,500元並退還保價費以外之郵資
(D)因保價金額低於內裝物實際價值,於有損失時,依規定不得請求任何補償。因此,郵局得不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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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4), B(1213), C(258), D(181), E(0) #738441
統計: A(324), B(1213), C(258), D(181), E(0) #738441
詳解 (共 10 筆)
#1125059
第 二百十四 條 1.掛號包裹全部喪失應予補償者; 2.報值包裹全部喪失應予補償者;(沒有報值函件) 3.保價郵件全部喪失應予補償者; 於給與補償金時,並退還其郵資。但保價費、報值費,除已內含於郵資者外,不予退還。 代收貨價郵件全部喪失應予補償者,並退還其代收貨款費。#註:一部損失是不退郵資的,我也被騙好幾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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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5396
一部損失時,以實價補償,其實價,依收寄時及收寄地之市價定之,收寄地的實價損失是$2000,所以應補償$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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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8256
收寄時→寄件人交寄郵件的時間,收寄地→寄件人交寄郵件的地方。
寄達時→收件人收到信的時間,寄達地→收件人收到的地方。
個人想法提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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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5390
郵件處理規則第6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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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6105
請問這題是外勤會考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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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886
不懂,為什麼不是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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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0520
所以法規裡的"收寄地"是指郵局收寄的地方不是收件人收寄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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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2603
我跟6f7f的疑惑點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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