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甲對乙有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之債權並已屆清償期,乙卻遲遲未為清償。因為乙近兩年來生意與
股票投資失敗,負債累累。甲經過詳查後,發現乙之財產僅剩對丙有400萬元之債權。雖然對丙之債權
已過清償期甚久,但乙覺得反正要回錢,只會被眾債權人瓜分,所以怠於討回。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若要行使代位權,應以自己名義行使乙之權利,且自己並無優先其他債權人受償之權利
(B)甲原則上必須在乙已負給付遲延責任,始得對丙行使代位權。但如有中斷時效等保存乙債權所必要
之行為者,不在此限
(C)乙對於丙之債權,必須比甲對乙之債權更早發生,否則甲無權行使代位權
(D)此項代位權之行使,未必以訴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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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 B(41), C(700), D(145), E(0) #3139685
統計: A(74), B(41), C(700), D(145), E(0) #3139685
詳解 (共 7 筆)
#6512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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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7180
第 242 條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第 243 條
前條債權人之權利,非於債務人負遲延責任時,不得行使。但專為保存債務人權利之行為,不在此限。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第 243 條
前條債權人之權利,非於債務人負遲延責任時,不得行使。但專為保存債務人權利之行為,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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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2876
https://youtu.be/UNo0TG9LwwI?si=U2NwwAOrRgJ6u2LH
A 對
民242:「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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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對倘若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之目的,係為保存債務人之權利,得代位債務人行使該保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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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錯,無此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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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對,法無此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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