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下列何種情形發生,法院不得因夫妻其中一方之請求,即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A)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
(B)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
(C)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
(D)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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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6), B(376), C(666), D(280), E(0) #1402442

詳解 (共 4 筆)

#1458963

第1010條(分別財產制之原因~法院應夫妻一方之聲請而為宣告)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三、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四、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 
  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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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要改為: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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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要改為: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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