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下列何種權利,其行使無須提起訴訟,得僅以意思表示為之?
(A)婚約解除權
(B)結婚撤銷權
(C)離婚請求權
(D)強制請求認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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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75), B(41), C(91), D(168), E(0) #1482509

詳解 (共 4 筆)

#1562528

(A)976

(B)989~997

(C)1052

(D)1067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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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3758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
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
二、故違結婚期約。
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
四、有重大不治之病。
五、婚約訂定後與他人合意性交。
六、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
七、有其他重大事由。
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
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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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5333
向對方表示想離婚僅是一種意思表示,而c選...
(共 9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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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5166
請問一般兩願離婚時,向對方表示想離婚,非請求離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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