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下列何者不屬於總預算應編入的部分?
(A)歲入與歲出
(B)債務之舉借與償還
(C)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
(D)作業賸餘或公積撥交
統計: A(79), B(1345), C(1234), D(2063), E(0) #2455239
詳解 (共 8 筆)
行政學財政那章節一定要熟!
預算法近幾年很愛考
感覺行政學必出了(最好那100條都看過有個印象)
以下補充整理一些有考過的法條~
(不想再每次看到這種題目都看不懂只能玩猜猜樂XD)
預算法:
第 1 條
中華民國中央政府預算之籌劃、編造、審議、成立及執行,依本法之規定。
預算以提供政府於一定期間完成作業所需經費為目的。
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應以財務管理為基礎,並遵守總體經濟均衡之原則。
第 4 條
稱基金者,謂已定用途而已收入或尚未收入之現金或其他財產。基金分左
列二類︰
一、普通基金︰歲入之供一般用途者,為普通基金。
二、特種基金︰歲入之供特殊用途者,為特種基金,其種類如左︰
(一)供營業循環運用者,為營業基金。
(二)依法定或約定之條件,籌措財源供償還債本之用者,為債務基金。
(三)為國內外機關、團體或私人之利益,依所定條件管理或處分者,為
信託基金。
(四)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為作業基金。
(五)有特定收入來源而供特殊用途者,為特別收入基金。
(六)處理政府機關重大公共工程建設計畫者,為資本計畫基金。
特種基金之管理,得另以法律定之。
第 6 條
稱歲入者,謂一個會計年度之一切收入。但不包括債務之舉借及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
稱歲出者,謂一個會計年度之一切支出。但不包括債務之償還。
歲入、歲出之差短,以公債、賒借或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撥補之。
第 17 條
政府每一會計年度,各就其歲入與歲出、債務之舉借與以前年度歲計賸餘
之移用及債務之償還全部所編之預算,為總預算。
前項總預算歲入、歲出應以各單位預算之歲入、歲出總額及附屬單位預算
歲入、歲出之應編入部分,彙整編成之。
總預算、單位預算中,除屬於特種基金之預算外,均為普通基金預算。
第 22 條
預算應設預備金,預備金分第一預備金及第二預備金二種︰
一、第一預備金於公務機關單位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不得超過經常支出
總額百分之一。
二、第二預備金於總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視財政情況決定之。
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及金額,不得動支預備金。但法定經費
或經立法院同意者,不在此限。
各機關動支預備金,其每筆數額超過五千萬元者,應先送立法院備查。但
因緊急災害動支者,不在此限。
第 51 條
總預算案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由立法院議決,並於會計年度開始十
五日前由總統公布之;預算中有應守秘密之部分,不予公布。
第 54 條
總預算案之審議,如不能依第五十一條期限完成時,各機關預算之執行,
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收入部分暫依上年度標準及實際發生數,覈實收入。
二、支出部分:
(一)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計畫,須俟本年度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始得動支。但依第八十八條規定辦理或經立法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前目以外計畫得依已獲授權之原訂計畫或上年度執行數,覈實動支 。
三、履行其他法定義務收支。
四、因應前三款收支調度需要之債務舉借,覈實辦理。
第 62 條
總預算內各機關、各政事及計畫或業務科目間之經費,不得互相流用。但
法定由行政院統籌支撥之科目及第一預備金,不在此限。
第 63 條
各機關之歲出分配預算,其計畫或業務科目之各用途別科目中有一科目之
經費不足,而他科目有賸餘時,得辦理流用,流入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
額百分之二十,流出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二十。但不得流用為
用人經費,且經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不得流用。
第 70 條
各機關有左列情形之一,得經行政院核准動支第二預備金及其歸屬科目金
額之調整,事後由行政院編具動支數額表,送請立法院審議︰
一、原列計畫費用因事實需要奉准修訂致原列經費不敷時。
二、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時。
三、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
第 79 條
各機關因左列情形之一,得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
一、依法律增加業務或事業致增加經費時。
二、依法律增設新機關時。
三、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
四、依有關法律應補列追加預算者。
第 82 條
追加預算之編造、審議及執行程序,均準用本法關於總預算之規定。
第 83 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時,行政院得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
一、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
二、國家經濟重大變故。
三、重大災變。
四、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
第 84 條
特別預算之審議程序,準用本法關於總預算之規定。但合於前條第一款至
第三款者,為因應情勢之緊急需要,得先支付其一部。
第 93 條
司法院得獨立編列司法概算。
行政院就司法院所提之年度司法概算,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
案,併送立法院審議。
司法院院長認為必要時,得請求列席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
以下其他法條也考過:
憲法第70條規定: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以防止政府預算膨脹,致增人民之負擔。
公共債務法第5條規定:中央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每年度舉債額度,不得超過其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之15%。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8條
下列各稅為國稅:
一、所得稅。
二、遺產及贈與稅。
三、關稅。
四、營業稅。
五、貨物稅。
六、菸酒稅。
七、證券交易稅。
八、期貨交易稅。
九、礦區稅。
依據財政收支劃分法中的支出分類表,中央支出包括(列出部分):
一、政權行使支出︰關於國民或國民代表對中央行使政權之支出均屬之。
二、國務支出︰關於總統府之各項支出均屬之。
三、行政支出︰關於行政院及所屬各部會處之支出均屬之。
四、民政支出︰關於辦理中央民意代表選舉、戶政、役政、警政、消防、地政等事業及補助之支出均屬之。
五、財務支出︰關於中央辦理稅務、庫務、金融、公產等經費之支出均屬之。
六、債務支出︰關於中央國內外公債庫券、借款等債務之付息與其折扣及手續費等之支出均屬之。
預算法第17條:
政府每一會計年度,各就其歲入與歲出、債務之舉借與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及債務之償還全部所編之預算,為總預算。
前項總預算歲入、歲出應以各單位預算之歲入、歲出總額及附屬單位預算歲入、歲出之應編入部分,彙整編成之。
總預算、單位預算中,除屬於特種基金之預算外,均為普通基金預算。
預算法17:(總預算)
1.歲入與歲出
2.債務之舉借
3.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
4.債務之償還
vs. 預算法§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