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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3年 - 10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大意#18485 | 科目:公職◆公務員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3年 - 10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大意#18485

年份:103年

科目:公職◆公務員法

24 下列何者情況不構成公務人員利益衝突之行為?
(A)經濟部公務員兼任公股代表
(B)公立學校校長使其子擔任校內書記
(C)機關擬任用首長之女之前,首長已核閱相關人事公文
(D)鄉長囑咐員工到配偶所開設之餐廳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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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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