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下列有關債之移轉之敘述,何者正確?
(A)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契約承擔債務人之債務者,非經債務人承認,不生效力
(B)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者,其債務於契約成立時,移轉於該第三人
(C)讓與人已將債權之讓與通知債務人者,若未為讓與或讓與無效,則債務人不得以其對抗受讓人之事由,對抗讓與人
(D)債務人因其法律關係所得對抗債權人之事由,承擔人亦得以之對抗債權人。但不得以屬於債務人之債權為抵銷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25), B(151), C(290), D(467), E(0) #654118
統計: A(125), B(151), C(290), D(467), E(0) #654118
詳解 (共 6 筆)
#4257722
(A)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契約承擔債務人之債務者,
非經債務人承認,不生效力
應修改第 301 條
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者,
非經債權人承認,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
(B)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者,
其債務於契約成立時,移轉於該第三人
應修改為第 300 條
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契約承擔債務人之債務者,
其債務於契約成立時,移轉於該第三人。
(C)讓與人已將債權之讓與通知債務人者,
若未為讓與或讓與無效,則債務人不得以其對抗受讓人之事由,對抗讓與人
應修改為第 298 條
讓與人已將債權之讓與通知債務人者,
縱未為讓與或讓與無效,債務人仍得以其對抗受讓人之事由,對抗讓與人。
前項通知,非經受讓人之同意,不得撤銷。
前項通知,非經受讓人之同意,不得撤銷。
23
0
#932923
第298條 讓與人已將債權之讓與通知債務人者,縱未為讓與或讓與無效,債務人仍 得以其對抗受讓人之事由,對抗讓與人
第300條 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契約承擔債務人之債務者,其債務於契約成立時,移 轉於該第三人。
第301條 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者,非經債權人承認,對於債權人不 生效力。
10
3
#6222098
第 303 條
I債務人因其法律關係所得對抗債權人之事由,承擔人亦得以之對抗債權人。但不得以屬於債務人之債權為抵銷。
II承擔人因其承擔債務之法律關係所得對抗債務人之事由,不得以之對抗債權人。
第一項白話解釋:
原債務人若有法律上理由可拒絕還錢,承擔人(即新債務人)亦得用同一理由拒絕還錢。
但是假設原債務人係用「抵銷」為理由拒絕還錢,表示債權人也有欠原債務人錢,債權關係存在於相對人間,與承擔人(即新債務人)無干,承擔人不得也以「抵銷」為由拒絕。
第二項白話解釋:
假設承擔人之所以承擔係因某些原因(例:原債務人承諾給他某某東西、錢等等),才和原債務人談好願意承擔(扛債務),但此原因不在或原債務人未遵守約定(沒交付該物、沒付錢),承擔人不能以此為由,拒絕向債權人還錢(那是原債務人和新債務人交涉之結果,與債權人無干)。
3
0
#6973156
(D)第303條第1項:
債務人因其法律關係所得對抗債權人之事由。
承擔人亦得以之對抗債權人。
但不得以屬於債務人之債權為抵銷。
2
0
#6973134
(A)債權人
(B)債權人
(C)得對抗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