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下列有關受賄罪之敘述,何者正確?
(A)作為賄賂之對價,僅限於違背職務之行為
(B)賄賂與作為對價之職務,不得僅有概括性之對價關係
(C)因受賄所得之不正利益,不得追徵其價額
(D)作為賄賂對價之職務行為,不包含不作為在內
(E)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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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2), B(1439), C(1100), D(273), E(1263) #630976

詳解 (共 10 筆)

#923101
一)何謂賄賂?何謂不正利益?
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4793號判決意旨,「受賄罪之客體,一為賄賂,二為不正利益。所謂賄賂,指金錢或可以金錢計算之財物而言所謂不正利益,指賄賂以外足以供人需要或滿足人慾望之一切有形或無形之利益而言(本院二十一年上字第三六九號判例參照)。又上開不正利益不以經濟上之利益為限,諸如設定債權、免除債務、款待盛筵、介紹職位等亦均屬之,但如行為人所交付者,係得以金錢計價之有體財物,即屬賄賂,而非不正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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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4909

據刑法121~123條,只針對賄賂進行沒收或是追徵價額。

賄賂:有形之財物, 例如房子/車子/現金等

不正利益: 有形或無形的利益,例如介紹職缺/免除債務/款待設宴


其實這題不是出的不好,而是法律上的大漏洞,犯法者可以藉由不正利益來鑽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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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521
因為性招待無法追徵其 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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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9770

這一題依照新法C也可以沒收or 追徵

刑法121條122條的

賄賂,可以依該兩法條中所規定的 【沒收or追徵 】

不正利益 ,在該兩法條中無規定,那就適用刑法38條-1沒收 【犯罪所得沒收 or 追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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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0873

業者丙為向公務員甲行賄,透過甲之妻乙(不具公務員身分)邀宴,宴席中甲表示將對丙的某項業務放水, 丙除支付該筵席價金新臺幣 5 萬元外,事後又贈送現金新臺幣 50 萬元作為後謝。依據最高法院之見解,下 列有關本案之敘述,何者正確?

(A)乙因為不具有公務員身分,不成立受賄罪

(B)筵席價金,既不得沒收,亦不得追徵其價額

(C)甲享用筵席,又接受現金,前後成立兩次受賄罪

(D)甲從丙處受賄,甲、丙兩人成立受賄罪之共同正犯→甲是受賄,丙是行賄,不是共同正犯。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 103 年警察人員答案:B

A. 刑法第31條(正犯或共犯與身份)俗稱吳淑珍條款

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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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4500
給車子金錢房屋>>>>>>>>>>>賄賂>>>>>>要沒收追討還要被關
請吃飯,性招待,介紹職務>>不正利益>>>被關但不用追討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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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6874
職務行為之行賄者,支付此等相對給付,祇須...
(共 8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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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461
公務員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所收賄賂沒收之,不能沒收(如性招待)才追徵其價額。
應該是這樣吧,這是我的理解,有錯誤請指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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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0890

公務員甲收受作為職務對價的汽車一輛,市價 500 萬元,並接受多次飲宴招待,市價約值 15 萬元。甲對汽車沒有興趣,得手後隨即依市價轉售。其後收賄事發,有關本案所得財產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汽車雖經轉售,仍應沒收相同品質之汽車一輛

(B)汽車已經轉售,飲宴招待已經下肚,均不能沒收

(C)汽車售價與飲宴價值,均應追徵

(D)汽車轉售無法沒收,僅得就飲宴價值追徵

參考網址:沒收、

應予沒收與追徵者,以「賄賂」為限,而「不正利益」既無明文規定,自不能包括在內。

何謂賄賂?何謂不正利益?

按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受賄罪之客體,一為賄賂,二為不正利益。所謂賄賂,指金錢或可以金錢計算之財物而言;所謂不正利益,指賄賂以外足以供人需要或滿足人慾望之一切有形或無形之利益而言。又上開不正利益不以經濟上之利益為限,諸如設定債權、免除債務、款待盛筵、介紹職位等亦均屬之,但如行為人所交付者,係得以金錢計價之有體財物,即屬賄賂,而非不正利益。」

(A)汽車已經轉售,無法沒收,只能追徵

(B)正確

(C)(D)飲宴招待為不正利益,不得追徵(因受賄所得之不正利益,不得追徵其價額)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103 - 地特四等法學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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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898
多謝各位的詳解,才知道 :
受賄原來有分兩種--
賄絡(有形之財物), 如: 現金/車子/房子
不正利益(有形或無形的利益), 如: 介紹職缺/免除債務/款待設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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