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下列關於公示送達之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機關對於不特定人得為公示送達
(B)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得申請行政機關准為公示送達
(C)公示送達刊登政府公報者,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 20 日發生效力
(D)為公示送達者,行政機關應製作記載該事由及年、月、日、時之證書附卷
統計: A(193), B(34), C(98), D(39), E(0) #2353719
詳解 (共 4 筆)
(A)行政機關對於不特定人得為公示送達(x)(§75) (B)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得申請行政機關准為公示送達(o)(§78Ⅰ①) (C)公示送達刊登政府公報者,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 20 日發生效力(o)(§81) (D)為公示送達者,行政機關應製作記載該事由及年、月、日、時之證書附卷(o)(§82)
第 75 條(對不特定人之送達方式)
行政機關對於不特定人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A)
第 78 條(公示送達之原因及方式)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B)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八十六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 ①有前項所列各款之情形而無人為公示送達之申請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②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行政機關陳明,致有第一項之情形(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第 79 條(行政機關依職權公示送達)
依前條規定為③公示送達後,對於同一當事人仍應為公示送達者,依職權為之。
第 80 條 (公示送達之方式)
公示送達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 81 條(公示送達之生效日期)
公示送達自前條①公告之日起,其②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於依第78條第1項第3款(外國或境外)為公示送達者,經60日發生效力。 但第79條之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欄翌日起發生效力。(C)
第 82 條(公式送達之證書附卷)
為公示送達者,行政機關應製作記載該事由及年、月、日、時之證書附卷。(D)
A當然也錯啦
行政機關對不特定人送達時,應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C也有問題吧
國外送達是60天,題目沒明確說是國內還是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