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緊急進口之構造應依下列規定設置:①進口應設地面臨道路或寬 度在 X 公尺以上通路之各層外牆面 ②進口之間隔不得大於 Y 公尺 ③進口之寬度應在 75 公分以上, 高度應在 1.2 公尺以上。其開口之下端應距離樓地板面 Z 公分範圍以內。請問 X、Y、Z 分別為何?
(A) X=4,Y=40,Z=60
(B) X=5,Y=50,Z=60
(C) X=4,Y=40,Z=80
(D) X=5,Y=50,Z=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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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1), B(193), C(689), D(162), E(0) #1319067

詳解 (共 2 筆)

#3291345
緊急進口之構造應依左列規定:
一、進口應設地面臨道路或寬度在四公尺以上通路之各層外牆面。
二、進口之間隔不得大於四十公尺。
三、進口之寬度應在七十五公分以上,高度應在一‧二公尺以上。其開口之下端應距離樓地板面八十公分範圍以內。
四、進口應為可自外面開啟或輕易破壞得以進入室內之構造。
五、進口外應設置陽台,其寬度應為一公尺以上,長度四公尺以上。
六、進口位置應於其附近以紅色燈作為標幟,並使人明白其為緊急進口之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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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建築設計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10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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