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依據人口販運防制法規定,內政部應掌理事項之一為人口販運防制預防宣導與相關專業人員訓練之規劃、推動、督導及執行。試問此所稱之相關專業人員包含下列何者?
(A)移民業務公司從業人員
(B)從事跨國(境)人力仲介之營利社團法人
(C)就業輔導員
(D)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之財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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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9), B(38), C(198), D(12), E(0) #2436857
統計: A(109), B(38), C(198), D(12), E(0) #2436857
詳解 (共 5 筆)
#5490050
<人口販運防制法>
第 3 條 中央主管機關權責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人口販運防制政策、法規與方案之研究、規劃、訂定、宣導及執行。
二、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人口販運防制事項之協調及督導。
三、人口販運案件之查緝與犯罪案件之移送、人口販運被害人之鑑別、人口販運被害人人身安全之保護等之規劃、推動、督導及執行。
四、非持有事由為來臺工作之停留或居留簽證(以下簡稱工作簽證)之人口販運被害人權益保障、安置保護、資源整合與轉介、推動、督導及執行。
五、人口販運防制預防宣導與相關專業人員訓練之規劃、推動、督導及執行。
六、地方政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人口販運防制業務之輔導及協助。
七、人口販運案件資料之統整及公布。
八、國際人口販運防制業務之聯繫、交流及合作。
九、其他全國性人口販運防制有關事項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五款所定相關專業人員,包括下列人員:
一、辦理人口販運案件查緝、偵查、被害人鑑別、救援、保護及安置之人員。
二、通譯人員。
三、心理輔導人員。
四、醫師。
五、護理人員。
六、就業輔導員。(C)
本法第八條及第十一條第三項所稱相關專業人員,指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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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7389
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第7條
一、辦理人口販運案件查緝、偵查、被害人鑑別、救援、保護及安置之人員。
二、通譯人員。
三、心理輔導人員。
四、醫師。
五、護理人員。
六、就業輔導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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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2129
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已修正
第10條
本法第八條所定司法警察機關應派員執行安全維護之相關專業人員,包括下列人員:
一、辦理或受託辦理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之安置保護人員或民間團體人員。
二、參與人口販運案件之通譯人員。
三、內政部移民署建置之疑似被害人鑑別階段之協助鑑別人員(以下簡稱協助鑑別人員 )名冊所列人員。
二、參與人口販運案件之通譯人員。
三、內政部移民署建置之疑似被害人鑑別階段之協助鑑別人員(以下簡稱協助鑑別人員 )名冊所列人員。
四、其他經司法警察機關認定協助辦理人口販運案件之人員。
第 17 條
1 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所定協助疑似被害人之相關專業人員,包括下列人員: 一、協助鑑別人員名冊所列人員。 二、受委託辦理被害人安置保護工作之民間團體人員。 三、從事社會福利、人權或婦女權益之民間團體所指派執行協助之人員。
2 司法警察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所為請求,應優先向前項第一款協助鑑別人員名冊 所列人員為之。
1 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所定協助疑似被害人之相關專業人員,包括下列人員: 一、協助鑑別人員名冊所列人員。 二、受委託辦理被害人安置保護工作之民間團體人員。 三、從事社會福利、人權或婦女權益之民間團體所指派執行協助之人員。
2 司法警察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所為請求,應優先向前項第一款協助鑑別人員名冊 所列人員為之。
好像這題都不能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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