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依照內政部警政署 108 年 2 月 19 日函頒「現階段警察機關勤務時數編排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每日勤務時數以 8 小時為原則,無法因應需求時,以 10 小時為度,或以週休 2 日每週合計 50 小時以下勤務時數管制
(B)於輪休前、後選擇 1 日,以 8 小時為原則編排
(C)需輪值待命勤務單位,應依任務實際需要,於非輪值待命時段編排員警輪休或調整為 8 至 10 小時勤務
(D)為調適員警身體健康,深夜勤合併當日服勤時數以 8 小時以內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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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2), B(120), C(149), D(909), E(0) #2353124

詳解 (共 4 筆)

#4465832
A)每日勤務時數以 8 小時為原則,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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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6929

D 1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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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輪班輪休人員勤休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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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民國 114 年 0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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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服勤人員應依勤務分配表排定時間服勤,服勤時數以每日八小時每週四 十小時為原則。 每日服勤時段以集中同一時段為原則,最多以編排二時段為限。 服勤人員勤務應力求勞逸平均,動靜工作務使均勻,藉以調節精神體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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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各警察機關編排超時服勤時數每日以二小時為度;必要時,最多以延長 二小時為限,並應將增加超時服勤時數陳報分局長大隊長直屬隊長警察所所長核定。 超時服勤時數連同前點服勤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處理臨時緊急案件無法及時調度人力因應,連同當日服勤時數不得超過十四小時每月超時服勤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小時遇有紀念日節日之放假日,或天然災害經地方政府發布停止上班日時,當日超時服勤時數得覈實加計當月超時服勤時數不得超過一百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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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已與最新的修法扯不上關係了,應該廢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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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1645

這個是在考102年警政署函頒[為維護員警身心健康,現階段編排服勤時數規定]的內容

不過有關勤休制度早就變動很多次了,後續還有108年警政署函[為建立合理勤休制度,勤務時數編排規定],再來就是因為785釋字作成,才有112年警政署函頒的[勤休實施要點]這個才是現在的重點!
但也可以看一下102年函文的規定來解這題:
其餘選項是對的,就不贅述
D錯,規定是,為調適員警身心健康,深夜勤合併當日服勤時數,以10小時內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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