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依照勞動基準法中有關工作規則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雇主於僱用勞工人數滿 30 人時應即訂立工作規則,並於 30 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B)工作規則經主管機關核備後,雇主應即於事業場所內公告並印發各勞工
(C)雇主認有必要時,得就工作時間、延長工作時間、休息及休假等項目另訂單項工作規則
(D)事業單位之事業場所分散各地者,雇主僅得訂立適用於其事業單位全部勞工之工作規則,不得另訂其 他適用不同事業場所之工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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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 B(20), C(133), D(723), E(0) #1928026
統計: A(43), B(20), C(133), D(723), E(0) #1928026
詳解 (共 3 筆)
#3673760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37 條
雇主於僱用勞工人數滿三十人時應即訂立工作規則,並於三十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本法第七十條所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依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計算。
工作規則應依據法令、勞資協議或管理制度變更情形適時修正,修正後並依第一項程序報請核備。
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通知雇主修訂前項工作規則。
第 38 條
工作規則經主管機關核備後,雇主應即於事業場所內公告並印發各勞工。
第 39 條
雇主認有必要時,得分別就本法第七十條各款另訂單項工作規則。
第 40 條
事業單位之事業場所分散各地者,雇主得訂立適用於其事業單位全部勞工之工作規則或適用於該事業場所之工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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