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處理事項,下列敘述何者
正確?
(A)急救教育訓練及宣導之諮詢
(B)督導救護技術員
(C)聯絡醫療機構接受緊急傷病患
(D)建立緊急醫療救護區域協調指揮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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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9), B(603), C(4583), D(1112), E(0) #2781815
統計: A(629), B(603), C(4583), D(1112), E(0) #2781815
詳解 (共 8 筆)
#6052251
(A) 急救教育訓練及宣導之諮詢 ❌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邀集醫療機構、團體、政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諮詢或審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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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督導救護技術員 ❌
1.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得邀集....諮詢或審查事項
2.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指定醫療指導醫師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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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聯絡醫療機構接受緊急傷病患 ✔️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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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建立緊急醫療救護區域協調指揮體系 ❌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為整合緊急醫療救護資源,強化緊急應變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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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持不販售,大家金榜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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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8721
| 題目選項 | 條文出處 | |
| (A) 急救教育訓練及宣導之諮詢 | 為中央層級緊急醫療救護相關業務之諮詢或審查 | 緊急醫療救護法8 |
| (B) 督導救護技術員 | 醫療指導制度 | 緊急醫療救護法25 |
| (C) 聯絡醫療機構接受緊急傷病患 |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處理事項 | 緊急醫療救護法12 |
| (D) 建立緊急醫療救護區域協調指揮體系 |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為整合緊急醫療救護資源,強化緊急應變機制,應建立緊急醫療救護區域協調指揮體系,並每年公布緊急醫療品質相關統計報告。 | 緊急醫療救護法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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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9845
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 12 條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應由救護人員二十四小時執勤,處理下列緊急救護事項:
一、建立緊急醫療救護資訊。
二、提供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傷病諮詢。
三、受理緊急醫療救護申請。
四、指揮救護隊或消防分隊執行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救護。
五、聯絡醫療機構接受緊急傷病患。
六、聯絡救護運輸工具之設置機關(構)執行緊急救護業務。
七、協調有關機關執行緊急救護業務。
八、遇緊急傷病、大量傷病患或野外地區救護時,派遣當地救護運輸工具設置機關(構)之救護車及救護人員出勤,並通知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應由救護人員二十四小時執勤,處理下列緊急救護事項:
一、建立緊急醫療救護資訊。
二、提供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傷病諮詢。
三、受理緊急醫療救護申請。
四、指揮救護隊或消防分隊執行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救護。
五、聯絡醫療機構接受緊急傷病患。
六、聯絡救護運輸工具之設置機關(構)執行緊急救護業務。
七、協調有關機關執行緊急救護業務。
八、遇緊急傷病、大量傷病患或野外地區救護時,派遣當地救護運輸工具設置機關(構)之救護車及救護人員出勤,並通知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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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3564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處理事項,下列敘述何者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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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急救教育訓練及宣導之諮詢。-
第八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邀集醫療機構、團體與政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為下列事項之諮詢或審
查:三、急救教育訓練及宣導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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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督導救護技術員。-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直轄市、縣(市)消防主管機關為辦理下列事項,應指定醫療指導醫師,其中並得增加具野外醫學專業者,建立醫療指導制度:一、各級救護技術員執行緊急救護之教育、訓練、督導及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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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聯絡醫療機構接受緊急傷病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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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第五款,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應負責「聯絡醫療機構接受緊急傷病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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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建立緊急醫療救護區域協調指揮體系。-
第五條第二項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為整合緊急醫療救護資源,強化緊急應變機制,應建立緊急醫療救護區域協調指揮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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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緊急醫療救護法》,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應處理的事項:
資訊建立與提供
- 建立緊急醫療救護資訊。
- 提供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傷病諮詢。
緊急醫療救護申請與派遣
- 受理緊急醫療救護申請。
- 指揮救護隊或消防分隊執行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救護。
- 遇緊急傷病、大量傷病患或野外地區救護時,派遣當地救護運輸工具設置機關(構)之救護車及救護人員出勤,並通知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醫療機構聯繫與協調
- 聯絡醫療機構接受緊急傷病患。
救護資源協調
- 聯絡救護運輸工具之設置機關(構)執行緊急救護業務。
- 協調有關機關執行緊急救護業務。
重要注意事項
-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應由救護人員二十四小時執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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